2009810

函號:DG 090810-01

受文者:國際扶輪3500地區各扶輪社

 

  本:國際扶輪3500地區各前總監

國際扶輪3500地區(2010-11)總監當選人 劉啟田 DGE Surgeon

國際扶輪3500地區(2011-12)總監提名人 張宏明 DGN Tony

國際扶輪3500地區祕書長、地區財務長、地區副祕書長、地區助理秘書

國際扶輪3500地區各分區助理總監

國際扶輪3500地區各扶輪社社長、秘書

 

 

  函請各社踴躍推薦本地區優秀青年學生申請2009~10年度中華扶輪獎學金。

 

  2009~10年度中華扶輪獎學金自815起開始申請至930日前,敬請各扶輪社

              踴躍推薦優秀學生申請,詳細申請辦法請參閱附件。

 

 

 

 

 

 

地區總監 涂百洲

                                           地區中華扶輪教育基金主委 湯蕙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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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

2009- 2010年度中華扶輪獎學金申請、評審及頒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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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獎助對象:國內各大學研究所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

二、獎學金額:博士班:每名新台幣十六萬元。

碩士班:每名新台幣十二萬元。

三、獎助條件:國內各大學研究所在學青年具備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獎助。

(1)確實需要本筆獎學金以協助完成學術研究及支付學費者。

(2)在校成績優良年齡三十五歲以下為原則。

(3)在各扶輪地區或就學地區設籍一年以上者。

(4)非扶輪社員(包括名譽社友)之子女者。

(5)非在職進修者為原則。

(6)出具本筆獎學金不得挪為他用承諾書者。

(7)具有學術方面特殊才能或貢獻,並於畢業後有志回饋扶輪者。

(8)申請學生必須經由各地區扶輪社推薦。

(9)每一扶輪社以推薦一名學生為原則。但在二○○九年八月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前捐款(含認捐承諾)每超過新台幣二十萬元得增加優先推薦博士班學生乙名,每超過新台幣十五萬元得增加優先推薦碩士班學生乙名,捐款愈多,優先推薦名額愈多。冠名捐款比照上述規定,唯不受地區之限制並透過各扶輪社辦理推薦。

四、申請日期:

申請人於二○○九年八月十五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填妥申請書二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扶輪社提出申請,如發現重覆申請者,即取消其資格。

五、推薦日期及報名地點:

各扶輪社依本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規定,在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經初審後出具推薦公函以掛號郵寄至各地區總監辦事處收,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六、申請必備文件:(得獎與否恕不退件)

(1)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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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戶口名簿影印本(或在就學地區報有流動戶口,經里長或管區派出所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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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學證明文件及最近一年(全年)成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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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導教授簽署之研究計劃及系所長簽署之推薦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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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照片(申請書、資歷表各貼一張,另附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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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請人資歷表及家庭狀況調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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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年度個人或家長所得稅申報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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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自傳(A4直式橫書)及「對扶輪之認識」文一篇(8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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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筆獎學金運用計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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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筆獎學金不得挪為他用承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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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審及公告:

‧初 審:由各扶輪社成立初審委員會,審核申請必備文件及家庭訪問。

‧複 審:由各地區總監辦事處成立複審委員會就專業及人品等面試複審。

‧決 審:由基金會召開董監事會議審定得獎人名單並公告之。

八、獎學金給付:

(1)1、元月份:於本基金會所舉辦頒獎典禮中統一頒發;2、二月份:於聯誼會迎新活動中頒發3、遇地區年會時:寄至各地區年會中由地區總監頒發。(冠名獎學金得請捐款人頒發)4、餘均按月寄至各地區照顧扶輪社頒發

(2) 受獎學生在領取獎學金期間內,必須與指定頒發之扶輪社保持連絡,出席例會並提交一篇約800字左右的感言和「研究報告」各一份給本基金會及照顧社。

九、其他:受獎學生領獎期間,若有下列情形,即取消其受獎資格:

(1) 違反給獎之任一規定者。

(2) 未親至照顧社出席例會經照顧社通知仍未到者。

(3) 素行不良,受校方記過等處分者。

(4) 有任何妨害扶輪名譽之言行者。

(5) 休學或一個月以上無音訊而連絡不到者。

(6) 無故不參加受獎學生聯誼會者。(受獎學生有義務參加受獎學生聯誼會)。

(7) 不幸亡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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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審核扶輪社推薦獎學生之原則

一、各社每年10月底推薦期限前捐獻金額達:

 (1)新台幣20萬元者可優先推薦博士班學生一名。

(2)新台幣15萬元者可優先推薦碩士班學生一名。

二、冠名捐款比照上述規定辦理,捐款人如要指定特定人或特定院校系所時,應予尊重。

三、推薦社捐款達八成以上時,得受理其優先推薦,承諾差額於當年度結束前捐足者視同優先推薦。

四、各扶輪社即令無捐款或未達優先推薦之金額仍得推薦清寒優秀學生,地區總監得統籌全地區捐款金額,按八成範圍內(如有冠名獎學金應予扣除)評選該地區受獎學生。

五、各地區總監在競爭性評選中如遇有歷年捐獻較熱心之扶輪社推薦獎學生,而條件相同時應予優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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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照顧扶輪社及照顧社友協辦事項

一、凡受獎學生之推薦社即為其「照顧扶輪社」。「照顧扶輪社」,應推選一人為受獎學生之「照顧社友」,期以扶輪精神關懷並培育成為扶輪的接棒人。

二、獎學金之頒發

碩士班:一至六月每月頒發二萬元,共十二萬元整;博士班:一至四月每月頒發三萬元;五至六月各頒發二萬元,共十六萬元整。

一月份:於本基金會舉辦之頒獎典禮中統一頒發。

二月份:於獎學生聯誼會舉辦之迎新活動中頒發。

各地區年會舉辦月:分寄至各地區總監辦事處,由各地區總監於年會中頒發。(冠名獎學金得由冠名捐款人頒發)

餘均按月寄至各「照顧扶輪社」於例會中頒發。

三、受獎獎學生每月至少應參加「照顧扶輪社」的例會一次,參加日期由「照顧扶輪社」和受獎學生磋商擇定之。

四、照顧扶輪社如遇有授證慶典、職業參觀及社會服務等活動時,請儘量安排受獎學生參加。

五、照顧社友請儘量撥冗參加受獎學生聯誼會每月一次之例會,關懷與培育。若有優良表現之受獎學生應給予表揚以資鼓勵。

六、受獎學生必須在得獎年度內繳交一篇約八百字的「得獎感言」及「研究報告」給「照顧扶輪社」及本基金會。優良者本會將上網或轉載扶輪月刊或地區總監月報。

七、領獎期間或期滿後,受獎學生之永久與現在住址、聯絡電話等,如有變更,請儘速通知本會,以便本會與受獎學生保持有效之聯繫。

八、受獎學生在領獎期間,如有素行不良、未親至照顧社出席例會或有任何損害扶輪名譽之言行,以及如休學或一個月以上無音訊而聯絡不到者,「照顧扶輪社」應函照本會,停止支付該生之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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